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 普及化跳繩競賽

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
普及化跳繩競賽









一、依據
(一)    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推動計畫。
(二)    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年度計畫。
(三)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1024日中市教體字第1050085615號函。
二、 宗旨
(一) 提倡全民運動的風氣與習慣,增進國小學童身心健康。
(二) 透過民俗體育運動,培養學生團隊合作、積極進取之精神。
三、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四、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五、    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各區中心學校
六、    贊助單位:維他露基金會
七、 比賽期程
(一)學校初賽:
以班級為單位,在校內辦理初賽。一學年班級數6班以下,校內初賽應全數參加;其餘應有6班以上班級參加初賽。校內初賽獲勝之班級代表學校參加區域複賽。
(二)區域複賽:
1. 27行政區辦理,假各區中心國小(或另擇地點)舉行。
2. 中區併入南區,石岡區合併新社區。
3. 各分區比賽地點及日期詳如附件3
(三)全市決賽:
民國106427(),決賽地點為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61)
八、    比賽分組:小中年級組及高年級組。
九、 參賽資格
(一) 本市所轄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班為單位,各校每組限報1隊參加。
(二) 本市所屬之各公立國民小學,中年級組及高年級組均務必派隊參加(符合九-(五)第2及第3點學校除外)。
(三) 各區域複賽各年級組實際出賽校數12隊(含)以下,錄取成績最優隊伍1隊晉級全市決賽,各年級組實際出賽13隊(含)以上,錄取成績最優隊伍2隊晉級全市決賽。
(四) 外卡(wild card):區域複賽中除已晉級之隊伍外,待各區域複賽全部結束後額外取成績最佳3隊進入決賽。
(五) 組隊方式(依主管教育機關105學年度核定各年級編班基準人數為編班原則):
1.   班級學生人數均超過()15人者,以班級為單位組隊,不得跨班參加。
2.   班級學生人數不足15人者,得於參加該年級組內跨班或跨年級組隊;若跨兩班學生人數超過20人者,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類推。
3.   全校規模學生總人數較少的學校,中年級組或高年級組學生總數不足20人者,得以全「校」為單位組隊,惟只能參加該隊中最高級學生之組別。
(六) 禁止參賽之學生包括:
體育班學生(體育班之認定以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班級為原則)。
(七) 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學生在學證明書備查。
十、 比賽項目與規則
(一)場地:以室內或室外之平坦地面為宜,逾越線外之動作次數不予採計。其場地為:
1.  個人基本跳總次數賽:每人至少為2公尺以上之正方形。
2.  個人三項花式總次數賽:每人至少為2公尺以上之正方形。
3.  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至少為20公尺乘以4公尺以上之長方形
(二)器材及服裝:
1.  個人基本跳總次數賽:比賽用繩子質料不拘,長度、粗細、重量不限,顏色以易於判別為宜。比賽用繩由參賽者自備。
2.  個人三項花式總次數賽:比賽用繩子質料不拘,長度、粗細、重量不限,顏色以易於判別為宜。比賽用繩由參賽者自備。
3.  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繩子長度15公尺內,由大會提供之繩子為現場比賽器材。
4.  參加比賽選手服裝,一律穿著學校運動服,全隊的式樣必須一致,男女生顏色則可不同。
(三)比賽項目、人數及時間:
組別
個人
基本跳
個人三項花式
團體跳繩
限時計次
開叉跳
體側交互
迴旋跳
一跳
二迴旋
人數
時間
人數
時間
人數
時間
人數
時間
人數
時間
中年級組
10
1
10
30
10
30
10
30
8
2
高年級組
10
1
10
30
10
30
10
30
12
3
(四)裁判及職員:
1.審判委員會:裁判及職員人數為至少9人。
2.裁判長:審判委員會設裁判長1人,依據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全權管理比賽,並注意比賽規則與大會競賽規程之執行。
3.主任裁判:每一比賽場地設主任裁判1人,主任裁判得兼任其中一組之裁判。
4.裁判員:執行裁判長及主任裁判之裁示、給予運動員評分。參賽各隊應至少派1人擔任隨隊裁判。
5.紀錄員兼計時員:每一場地設1人,依據主任裁判發出之信號開始計時,並負責登記及計算成績。
6.檢錄員:每項比賽開始前10分鐘集合運動員,檢查其參賽資格、全隊男女比例。檢查無誤後由檢錄員在運動員手臂蓋章或用其他標記方式以示檢錄完成。開始比賽時指揮進場及退場。
7.服務員:每一場地設1人,負責收送評分表及其他服務工作。
8.個人基本跳與個人三項花式項目比賽時以全隊10人同時出賽為原則,但若因參賽隊數未達10隊以致隨隊裁判人數不足,上述兩單項比賽得分二批採每5人一組實施。
9.比賽場地裁判員人數參考表:
參賽隊數未達10
項目
裁判長
主任
裁判
裁判員
紀錄兼
計時員
檢錄員
服務員
合計
人數
個人
基本跳
1
5
1
1
1
9
個人三項
花式
5
1
1
1
9
團體跳繩
限時計次
4
1
1
1
8
參賽隊數10隊以上
項目
裁判長
主任
裁判
裁判員
紀錄兼計時員
檢錄員
服務員
合計
人數
個人
基本跳
1
10
1
1
1
14
個人三項
花式
10
1
1
1
14
團體跳繩
限時計次
4
1
1
1
8
10.承辦單位得視裁判人數及參賽隊數之情況,安排各單項競賽依序進行或同時進行,但同一隊在各單項之間應至少有5分鐘以上之間隔。
(五)比賽內容
1.個人基本跳總次數賽
1-1 動作項目:前(後)一跳一迴旋基本跳,實施時得以併腳跳或跑步跳為之
1-2 參賽人數:以同班級為組隊參賽單位,人數10名,其中單一性別最少3。(學校班級人數不足,組隊方式見之八、參賽資格)
1-3 實施方式:比賽開始時由裁判以哨音方式,「各就位、預備、嗶。」每個動作1分鐘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1-4次數計算:裁判得使用計次器輔助計算。計次規範請參照「附錄」說明。
1-5 成績判定:採一位裁判員面對一名選手方式計次,加總所有參賽選手之計次為成績。各裁判員之計次即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異議。
2.個人三項花式總次數賽
2-1 動作項目:分為「開叉跳(一迴旋)」、「體側交互迴旋跳(一迴旋)」、「一跳二迴旋」等三項。三項花式比賽順序由主辦單位安排,得採三項連續或不連續方式進行。連續進行需替換選手應在20秒內完成(逾時之運動員以棄權論)
2-2 參賽人數:以同班級為組隊參賽單位,人數10名,其中單一性別最少3人,三項花式賽選手可重複參賽。(學校班級人數不足,組隊方式見之八、參賽資格)
2-3 實施方式:比賽開始時由裁判以哨音方式,「各就位、預備、嗶。」,每項每個動作30秒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2-4次數計算:裁判得使用計次器輔助計算。計次規範請參照「附錄」說明。
2-5 成績判定:採一位裁判員面對一名選手方式計次,加總所有參賽選手之計次為成績。各裁判員之計次即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異議。
3.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
3-1 組隊方式:以學校中每個班級為參賽單位,不可混齡組隊,分為中年級組、高年級組(學校班級人數不足,組隊方式見之八、參賽資格)。
3-2 參賽人數:中年級組8人(含搖繩者)、高年級組12人(含搖繩者),其中單一性別中年級組至少3人,高年級組至少4
3-3 實施方式:
3-3-1 比賽時間:中年級組2分鐘、高年級組3分鐘。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以哨音方式,「各就位、預備、嗶。」。
3-3-2 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所有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
3-3-3 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3-3-4 以所有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裁判得使用計次器輔助計算。
3-3-5 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3-3-6 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3-3-7 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更能增進團隊默契。
3-4 成績判定:若裁判人數為奇數,則排序各裁判計次後之正中間數為成績(中位數);若為偶數則取最中間的兩個數之平均數為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各裁判員之計次即為最終判定,不得提出異議。
(六)成績核算及名次判定
1.各單項次數、得分換算表(請參閱附件二「普及化跳繩競賽各單項計次得分對照表」)
項目名稱
個人
基本跳
個人三項花式
團體跳繩
限時計次

開叉跳
體側交互
迴旋跳
一跳
二迴旋
中年級組
高年級組
推估最佳
平均次數
220
50
27
59
270
435
每計次得分
0.45
2
3.7
1.7
0.37
0.23
積分倍數
1
1
1
1
3
2.若實際比賽時選手表現超越推估最佳次數,則該項積分不以100分為滿分,而以實際積分計之。
3.團體成績計算範例:
項目名稱
個人基本跳(10人平均次數)
個人三項花式(10人平均次數)
團體跳繩
限時計次
積分合計
開叉跳
體側交互
迴旋跳
一跳
二迴旋
OO國小
六年甲班(高年級組)
180
40
20
45
370
566.8
每計次
得分
0.45
2
3.7
1.7
0.23
積分倍數
1
1
1
1
3
得分
81
80
74
76.5
255.3
4.團體總成績:競賽總成績最高者為第1名,次高為第2名,依序排名。若有成績相同則以此類推,依序比較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次數、一跳二迴旋數、體側交互迴旋跳、開叉跳、個人基本跳之平均次數,高者勝出,若仍相同則以同名次錄取。
5.單項競賽成績:區分為「個人基本跳」、「個人三項花式」、「團體跳繩限時計次」。
4-1
個人基本跳:以出賽選手之平均次數換算積分,最高者為第1名,次高為第二名,依序排名。若積分相同則比較10位出賽選手中次數最多之選手,較高者為勝,若仍相同則比較次高之選手,依此類推。
4-2
個人三項花式:「開叉跳」、「體側交互迴旋跳」、「一跳二迴旋」三項積分加總,最高者為第1名,次高為第二名,依序排名。若積分相同則依序比較「一跳二迴旋」、「體側交互迴旋跳」、「開叉跳」之積分,多者為勝,若仍相同則以同名次錄取。
4-3
團體跳繩限時計次:最高者為第1名,次高為第二名,依序排名。若積分相同則以同名次錄取。
6.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7.各項競賽有任一項無成績之隊伍不予排名。
十一、    成績上傳
(一)成績處理系統:請各區域複賽承辦學校至臺中市民俗體育委員會網站「105普及化跳繩成績處理系統」下載,並用以輸入、處理成績。
(二)成績上傳:請各區域複賽承辦學校務必於賽後三天內,使用成績處理系統內「E-mail傳送成績清冊」功能,將區域複賽成績傳送至教育局體健科、國光國小以及臺中市民俗體育委員會。
十二、    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
1.區域複賽:
(1)比賽日期訂於10612月之區域複賽學校請105121日(星期四)起至10616日(星期五)止完成報名。
(2)比賽日期訂於1063月之區域複賽學校請於10612日(星期一)起至106210日(星期五)止完成報名。
2.全市決賽:106320日(星期一)起至47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
1.區域複賽:請至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網站「105學年度普及化跳繩競賽報名系統」線上報名(須以臺中市教育局網站公務帳號登入)(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報名完成後系統將發送報名表PDF檔至聯絡信箱,下載列印後逐級核章,正本請於報名期限內寄至區域複賽承辦學校(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手續。
2.全市決賽:線上報名同上,但逐級核章報名表請寄至臺中市南區國光國小體育組收。


(三)技術會議:
1.區域複賽:開賽前一小時由各區承辦學校召開。
2.全市決賽:訂於106420()1400分於本市南區國光國小舉行,請各決賽參賽學校務必派員參加。
(四)其餘各項訊息,公布於臺中市體促會網站(https://sites.com/site/pepromote)及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網站(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
十三、    獎懲
(一)區域複賽:團體總成績以實際出賽8隊(含)以下錄取前三名、916隊(含)錄取前六名,選手頒發獎狀乙紙。各單項競賽不另行給獎。
(二)全市決賽:
1.  團體總成績:全市決賽錄取前十名,優勝單位頒發獎盃乙座及獎金(金額如下),選手頒發獎狀乙紙:
第一名
5,000
第二名
3,000
第三名
2,000
第四名
1,000
第五名
500
第六名
500
第七名
500
第八名
500
第九名
500
第十名
500
2.  單項競賽成績:「個人基本跳」、「個人三項花式」、「團體跳繩限時計次」此三項競賽成績均錄取前三名,選手頒發獎狀乙紙。但不得以此單項成績獎狀辦理指導相關敘獎。
(三)未報名參賽之學校,列入年度相關考評。
(四)承辦活動之工作人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敘獎。
十四、    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比賽進行中,合法之抗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30分鐘內,繳交抗議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且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並由大會審判委員會判決之,抗議無效者沒收抗議保證金,不得異議。
(三)各種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老師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四)各單項成績之申訴僅以複查評分表成績為限,不得以各種方式或攝錄工具要求重判、改判各裁判員之計次。
十五、    罰則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之分數。
(二)如有發生未依規定組隊報名或運動員冒名頂替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該隊(組)比賽資格外,並報請教育局議處。惟判決前已賽畢之場次不再重賽,名次依序遞補。
(三)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之精神、不正當之行為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已得或應得之成績。
十六、    補助:
(一)參加決賽之市立國小(含市立中小學),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每隊租車車資最高6,000元。私立國小如有車資補助需求可向本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提出申請,最高補助6,000元。
(二)市立國小(含市立國中小)決賽參賽單位請於106512日前檢送領據(抬頭: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支出明細表各1份(車資原始憑證留校備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彙整40254 臺中市南區國光路261號 國光國小  體育組長  收),逾時請逕洽教育局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三)私立國小決賽參賽單位請於106512日前檢送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國民小學彙整(411 臺中市太平區樹德一街13630號 新光國小  體育組長  收)。
十七、    附則
(一)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並公布於臺中市教育局(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網站(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若有任何疑義可於網站內-「諮詢提問回應系統」提出,委員會將指派專人回覆。
(二)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守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須知:
1.競賽進行中,運動員未經當場裁判長、主任裁判之允許,不得擅離指定之位置,否則不得歸隊(組)參加比賽。
2.各單位運動員進場後,於賽席位就座後,依順序先後比賽,在競賽進行中,除參賽者在比賽場地範圍內,其餘運動員均須在項目賽席上休息,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3.運動員進入比賽場地後,除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得在進場之1分鐘預備時間內試跳外(由主任裁判哨音通知結束),其餘競賽不得做賽前練習。
4.各項檢錄時間在各組規定比賽時間前15分鐘點名一次,逾時以棄權論。運動員點名後,應靜候檢錄員之指示,不得凌亂。
5.各組各項比賽時間在秩序冊內雖有明確規定,唯正確比賽則以裁判長口頭報告為準,請各隊隨時聽候大會通知入場比賽。
6.非與賽人員不得趁機隨入,以維持會場秩序。
7.檢錄時依比賽順序進行。
8.頒獎時間由大會依比賽進度宣布。
(三)由承辦單位為參賽選手辦理活動當天意外保險事宜,請各校報名時提供完整、正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若資料有誤或延遲送件導致無法投保,請各校自行負責。外籍生請特別註明國籍及護照英文姓名。
(四)本規程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五)參加競賽各單位所需經費自理,參加隊職員必須自行辦妥比賽期間之平安意外保險。
(六)參賽學校餐食、礦泉水自理。
(七)複賽相關問題請逕洽各區區域複賽承辦學校;決賽賽程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附件1
 
附錄
名詞釋義
n   前迴旋(順迴旋):繩索由體後向上,然後向體前經腳下而迴旋。
n   後迴旋(逆迴旋):與前迴旋相反。
n   併腳跳:兩腳同時起跳之跳躍。
n   跑步跳:用跑步方式,單腳著地之跳躍。
n   單腳跳:持續用左腳或右腳單邊連續跳躍。
n   開叉跳:雙臂分開迴旋過腳一次後,再將雙臂體前交叉迴旋過腳之跳躍動作。
n   ()交叉:雙臂交叉於體前(背後),而不分開。
n   體側迴旋:繩索由身體左向右軸或右向左軸,經頭上、腳下迴旋一周。
n   一跳一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一周。
n   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
比賽項目計次規範
n   基本跳:前(後)併腳跳或跑步跳,一跳一迴旋為計次單位。
n   花式-開叉跳:開叉跳一跳一迴旋,以「叉、開」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前、後迴旋均可。
n   花式-體側交互迴旋:體側迴旋搭配前(後)迴旋,以「左、前(後)、右、前(後)」或「右、前(後)、左、前(後)」四個迴旋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前、後迴旋均可。
n   花式-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前、後迴旋均可。
n   團體限時計次:除二位甩繩手外之比賽選手同時起跳,以一跳一迴旋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均可。
不予採計之計次
失誤:當繩子纏住身體的一部份或其他因素使迴旋不連續或中斷。
起跳違規:在裁判「開始」的訊號前即開始或移動繩子。
場地違規:選手跳出界線或腳踩出比賽區域。
動作違規:未依照「計次規範」之跳繩動作。
資料參考來源: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98年修訂民俗體育運動競賽規則」



附件2
 
 

普及化跳繩競賽各單項計次得分對照表
等級
項目

得分
基本跳
(1
分鐘)
開叉跳
(30
)
體側交互迴旋跳
(30)
一跳二迴旋
(30)
中年級組團體跳繩限時計次
(2
分鐘)
高年級組團體跳繩限時計次
(3
分鐘)
金質
100
222
50
27
59
270
435
98
218
49
26
58
265
426
96
213
48
26
56
259
417
94
209
47
25
55
254
409
92
204
46
25
54
249
400
90
200
45
24
53
243
391
88
196
44
24
52
238
383
86
191
43
23
51
232
374
銀質
84
187
42
23
49
227
365
82
182
41
22
48
222
357
80
178
40
22
47
216
348
78
173
39
21
46
211
339
76
169
38
21
45
205
330
銅質
74
164
37
20
44
200
322
72
160
36
19
42
195
313
70
156
35
19
41
189
304
68
151
34
18
40
184
296
66
147
33
18
39
178
287
64
142
32
17
38
173
278
62
138
31
17
36
168
270
60
133
30
16
35
162
261
58
129
29
16
34
157
252
56
124
28
15
33
151
243
54
120
27
15
32
146
235
52
116
26
14
31
141
226
50
111
25
14
29
135
217
中等
45
100
23
12
26
122
196
40
89
20
11
24
108
174
35
78
18
9
21
95
152
30
67
15
8
18
81
130
25
56
13
7
15
68
109
待加強
20
44
10
5
12
54
87
15
33
8
4
9
41
65
10
22
5
3
6
27
43
附註:1.本表參考「臺中市104學年度普及化跳繩決賽成績」編製。
      2.此對照表非屬常模參照,對照結果僅供參考。



附件3
 
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 
臺中市區域複賽 各區比賽地點與日期

行政區
承辦學校與傳真
比賽地點
比賽日期
豐原區
豐田國民小學
25292242
豐田國民小學
10637日(二)
后里區
內埔國民小學
25564479
內埔國民小學
106321日(二)
神岡區
神岡國民小學
25619804
神岡國民小學
106315日(三)
大雅區
大雅國民小學
25667171
大雅國民小學
10633日(五)
潭子區
潭子國民小學
25311988
潭子國民小學
106331日(五)
外埔區
外埔國民小學
26831846
外埔國民小學
106329日(三)
清水區
清水國民小學
26228699
清水國民小學
106117日(二)
梧棲區
梧棲國民小學
26567183
梧棲國民小學
106117日(二)
大甲區
大甲國民小學
26887018
大甲國民小學
10632日(四)
沙鹿區
沙鹿國民小學
26624273
沙鹿國民小學
106224日(五)
大安區
大安國民小學
26713530
大安國民小學
106315日(三)
龍井區
龍井國民小學
26302450
龍井國民小學
106117日(二)
大肚區
大肚國民小學
26980325
大肚國民小學
10633日(五)
烏日區
烏日國民小學
23362971
烏日國民小學
10637日(二)
大里區
益民國民小學
24836405
益民國民小學
106117日(二)


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
  臺中市區域複賽 各區比賽地點與日期

行政區
承辦學校與傳真
比賽地點
比賽日期
霧峰區
霧峰國民小學
23334655
霧峰國民小學
106324日(五)
太平區
太平國民小學
22710636
太平國民小學
106317日(五)
東勢區
東勢國民小學
25885225
東勢國民小學
10632日(四)
石岡區
新社區
新社國民小學
25818371
新社國民小學
10632日(四)
和平區
和平國民小學
25942602
和平國民小學
106117日(二)
西屯區
西屯國民小學
27026914
西屯國民小學
106314日(二)
南屯區
南屯國民小學
23822070
南屯國民小學
10633日(五)
東區
力行國民小學
23601338
力行國民小學
10633日(五)
中區
南區
國光國民小學
22850662
國光國民小學
106321日(二)
西區
忠明國民小學
23165110
忠明國民小學
10637日(二)
北區
太平國民小學
22220986
太平國民小學
106324日(五)
北屯區
北屯國民小學
22369105
北屯國民小學
10632日(四)





附件4
 
105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申訴書】
申訴
理由

申訴
項目
□個人基本跳總次數賽(成績複查)
□個人三項花式總次數賽(成績複查)
□團體跳繩限時計次賽(成績複查)
□其他______________
申訴
事實

申訴
單位

 
(簽章)
申訴人
(簽章)
裁 判 長
  

裁判長
(簽章)
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月   日   時   分
.....................................................................
     
茲收到:_______________(單位)  _______________(申訴人)
抗議保證金,合計新台幣            元整。
此據

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經手人:
裁判長:
附註:申訴成立返還保證金,若申訴無效保證金移交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統籌支用。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