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清水區107年度全區運動大會








壹、主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為清水打造健康、快樂、有活力的新形象,落實本區體育文化之發展,增進區民身心健全,進而提昇本區運動水準。
貳、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體育處
叁、主辦單位: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肆、協辦單位:臺中市清水體育會、臺中市體育總會田徑委員會、本區各國民小學、清水國民中學、國立清水高級中學、清水警察分局、光田綜合醫院
伍、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0755(星期六)
陸、競賽地點: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體育場
柒、參賽資格:
(一)       參賽田徑選手以各校在學就讀者為限,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   目。國小組:各校在學就讀學生,民國9592日以後出生者為限。轉學生參加比賽者,必須一○七年二月底前轉入。
(二)       參加各項比賽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
(1)  國小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
(2)  大會於必要時得查驗證件,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捌、參賽單位組別:
(一)       國小甲組:清水國小、西寧國小、大秀國小、建國國小、三田國小、高美國小
(二)       國小乙組:槺榔國小、甲南國小、東山國小、大楊國小、吳厝國小
玖、錦標種類:  
競賽總錦標:(1)國小甲組田徑(男、女)總錦標
            (2)國小乙組田徑(男、女)總錦標
拾、競賽項目
國小甲、乙(男、女生)組:(1)跳遠  (2)跳高  (3) 鉛球(男、女6p)   (4)壘球擲遠  
                       (5)六十公尺   (6)一百公尺 (7)二百公尺   (8) 一百公尺接力×4
拾壹、國小競賽方法:
(一)       註冊人數:每一單位在每項註冊以二人為限,接力項目以一隊為限。
(二)       運動員參加項目規定如下:每一位選手最多參加單項兩項(不含接力在內)
(三)       田徑各項競賽錄取前六名積分予以獎勵。
拾貳、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出版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拾參、各項競賽計分方法:
(一)       各單項競賽獲第一名得七分,第二名得五分,第三名得四分,第四名得三分,第五名得二分,第六名得一分計分,同一錦標有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單項第一名判定,若第一名相等以第二名判定,以此類推。
(二)       國小選手比賽必須穿著配有參賽單位標誌服裝及大會發給號碼布。
(三)       各參賽單位應設領隊、指導及管理綜理各單位選手與大會聯絡。
(四)       裁判、工作人員及參加隊職員由服務單位核予公假辦理。
拾肆、參加辦法:
(一)       組隊參賽各單位選手(含隊職員),請各單位負責辦妥保險事宜。
(二)       註冊日期及地點:
1.  107411日上午8時起至107413日下午4時止開放上網報名,並請在網路回傳之報名表核章後於413()前以限時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或逕送本所民政課以完成註冊手續,逾期不受理。
2.  報名網址  http://163.17.55.5/cstf2018/
3.  未寄回網路回傳之報名條者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論,經註冊完成後一律不接受更改。
4.  線上報名流程說明請參閱報名網站。
拾伍、領隊會議,訂於10753(星期四)上午九時在本所二樓會議室舉行,請各隊務必派員參加。
拾陸、預演日期:10754(星期五)上午九點於清水國中體育場(請自行演練,熟悉場地)
拾柒、申訴:
(一)       比賽爭論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定為終決,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不得提出抗議。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指導蓋章,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書須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正,審判委員會認定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
(三)       有關競賽上所發生(包含選手資格)問題當時應口頭提出,但仍須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相關手續。
(四)       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指導、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面直接質詢裁判員。
拾捌、獎勵
(一)  個人獎牌、獎狀:各單項競賽優勝之運動員第一、二、三名個別頒發金、銀、銅獎牌乙面,前六名並頒發獎狀
(二)  國小組(甲組、乙組):取前三名頒發(男、女)田徑總錦標獎盃及獎品。
拾玖、懲罰
(一)       個人賽之運動員一經證實資格不符,即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承辦  單位及人員報請市政府議處。
(二)       接力賽運動員一經證實資格不符,即取消全隊在比賽中所得分數。
(三)       趣味競賽運動員一經證實資格不符,即取消其該隊比賽資格(但申訴以前之失敗各隊不 予重賽)
(四)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違背競賽精神,有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不服從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依規定懲處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議處,其情況嚴重者,當依法呈請究辦。
貳拾、本競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備會議時修正公佈實施之。